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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设计专利保护》试行办法

2007-12-08 作者: 浏览:1401 来源:中国红木艺术家具网

摘要

为保护家具设计专利权,鼓励家具设计创新,提高我国家具设计水平,促进家具科技的发展,规范家具市场,形成家具业的有序竞争,促进我国家具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保护家具设计专利权,鼓励家具设计创新,提高我国家具设计水平,促进家具科技的发展,规范家具市场,形成家具业的有序竞争,促进我国家具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涉及到的定义 

1)家具

家具是指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过程中,供人们坐、卧、凭依或储存使用的一类器物。不论其材料种类、制造方式(手工或机械)和风格。

2)设计

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实用新型:是指对家具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外观设计:是指对家具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制作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予的家具设计专利权。

第四条 保护条件 

1)对获得第三条规定的家具设计专利权实施保护;

2)家具设计专利权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家具设计。

第五条 新颖性 

是指一项家具设计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第六条 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刊物、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七条 实用性 

是指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八条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家具设计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九条 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有碍公共利益的设计 

家具设计权不保护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碍公共利益的设计。

第十条 发表 

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在通常的商务运作过程中有理由不向与此项设计相关领域的同行发布。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并公布后,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在中国家具协会备案。中国家具协会将在有关媒体、通讯上公布已被授予的家具专利权。

第十一条 保护范围 

1)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对设计的专业使用者不产生相异的总体印象的任何设计。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专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在评定保护范围时,应考虑设计者改进本人设计的自由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者制造的产品售出后,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权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家具设计专利权权利 

1)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述用途进口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通过展台展示样品或通过产品目录展示产品形象,或通过国际互联网网站的方法进行“按目录提供销售”,建议制造或建议让他人制造(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假冒产品的行为。

3)按照专利法规定,在符合该设计专利权的必要条款生效前不能禁止本条1)、2)中所指的行为,设计权所赋予的权利无法终止已在此日期前开始的上述行为。

第十三条 设计专利权的权限 

设计专利权在如下情形下无效:

1、秘密行为和非商业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2、以科学研究和实验为目的的行为;

3、为引用或教学而复制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属于正当的非商业操作,不过度损害此设计的正常使用并说明来源。

第十四条 执行 

1)中国家具协会成员单位及其他家具生产、流通单位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保证不生产、不销售侵犯设计专利权的家具。在采用本试行办法条款时,应包含参考本试行办法的说明或正式发表的有关声明。

2)本试行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以及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为根据。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国际条约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国际条约为准。

3)各级家具协会、生产流通企业、消费者等应加强市场监督,一旦发现假冒侵权家具的生产和销售,应立即通过家具协会、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对其依法查处。

4)宣传普及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规,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公布批准的家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十五条 生效 

本试行办法经中国家具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由中国家具协会正式公布生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2000年9月14日中国家具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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