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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檀”圈椅追踪 消费者诉三被告索赔8.8万

2017-06-12 作者: 浏览:2129 来源:中国红木艺术家具网

摘要

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山东省济南市消费者王先生轻信商家宣示的鉴定证书而购买的假紫檀圈椅”一案,法院于5月11日受理,并将于7月3日开庭审理,南京和氏璧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家家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广播电视台分别被列为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

购买了一套标称“檀香紫檀(俗称小叶紫檀)”的皇宫圈椅三件套,检测发现材质为“紫檀属的树种(非紫檀木类)”,山东省济南市消费者王先生的遭遇经《中国消费者报》以《轻信商家宣示的鉴定证书消费者被假紫檀圈椅圈住》(2017年4月17日2版)为题报道后,在社会引起反响。

6月2日,《中国消费报》记者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获悉,王先生已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11日受理,将于7月3日开庭审理,南京和氏璧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家家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广播电视台分别被列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

记者在王先生的起诉状中看到,2016年5月原告王先生通过安徽卫视“家家购物”频道一档节目,购买了第一被告南京和氏璧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冭“稀有皇宫紫檀圈椅三件套”,价格为2.96万元,原告当时基于对于第二被告家家购物股分 有限公司的诚信经营和第一被告展示的鉴定证书的信赖做出了购买行为。原告购买后生疑为假紫檀产品,多次交涉无果。

据王先生透露,2016年8月5日,原告王先生在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鉴定出此套家具材质为紫檀属的树种(非紫檀木类),而第一被告在销售中存在着“一证多用”的情形,利用鉴定证书为产品促销,涉嫌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向第一被告请求赔偿。因为第二被告为家具的销售方,根据《消法》第四十条规定,请求第二被告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是广告的发布者,理应知道此广告为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请求第三被告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王先生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增加赔偿购货价款的三倍金额的规定,赔偿8.88万元;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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