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国家具工业信息中心
  • 电话:021-56131287
  • 承办:上海商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红木艺术家具俱乐部
首页> 风格流派> 千年古榻

千年古榻

2008-03-15 作者:陈增弼 浏览:1587 来源:《文物》

摘要

在地下埋葬千年,出土时有的还十分完整。对于了解五代时期南方地区床、榻一类家具的尺寸、造型、结构、用材、榫卯构造以及装饰风格、加工技艺等方面,这四件榻是前所未见的实物。它们在我国家具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地位。

文物》1980年第8期报道了江苏邗江蔡庄的一座五代墓,出土器物中有木榻(原清理简报定名为木床)四件,引起了我们很大兴趣。它们虽然是随葬品,但都是1:1的足尺实物;在地下埋葬千年,出土时有的还十分完整。对于了解五代时期南方地区床、榻一类家具的尺寸、造型、结构、用材、榫卯构造以及装饰风格、加工技艺等方面,这四件榻是前所未见的实物。它们在我国家具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地位。

木榻四件,出土于墓中四个侧室。其中一件完整,三件已散架。从所遗留的构件看,原是一式四件。

木榻长188、宽94、高57厘米。榻面由两根长边(北京匠师称为“大边”)、两根短边(北京匠师称为“抹头”)仿45°格角榫做法组成边框。中间横向支撑七根托撑,纵向均匀铺放九根长约180、宽3、厚1.5厘米的木条,木条用铁钉钉于托撑上。榻有四腿,腿料扁方,两侧由如意云头为主的曲线构成多变的轮廓,上端两侧有与之呼应的曲线牙板。前后腿之间连以高4.2、宽2.6厘米的矩形截面侧撑一根。

榻面木条上原应铺有席垫、织物敷面等物,今都已腐毁。所喜其木质结构部分未朽,在千年后的今天,仍以完整的姿态展现于人们面前(图一)。

木榻各结构部件之间,除使用铁钉外,还有一些榫卯做法,这是古代文献和绘画不能具体描绘的。 这里对木榻的构造作一些分析。

(一)榻面

1.榻面“大边”与“抹头”的交接处,采用简化的45°格角榫,未作任何榫卯,只用铁钉钉牢(图二)。这一方面反映了五代时期45°格角榫的构造做法是广泛应用的。实用的榻、床、桌在“大边”与“抹头”交接处都使用这种构造。同墓出土的方桌腿残端的榫卯表明方桌桌面就用45°格角榫的构造做法。河北钜鹿出土的宋桌、宋椅也使用这种格角榫。另一方面,说明此榻是足尺随葬明器而不是实用器。墓主是当时最高统治阶级的一员,所使用的真实家具在受力构件的部分不可能用铁钉来代替合理的榫卯做法。同墓出土的其他本质家具大抵也是如此。

经仔细观察,还发现榻面两根“抹头”都是由两根短料拼接而成(图三)。这除了使我们意外地了解到五代时期的木料拼接技术外,再一次说明此榻的明器性质。

清理简报考评此墓墓主是五代吴太祖杨行密之女寻阳公主,死于吴顺义七年(927年),葬于乾贞三年(929年)。我们推测随葬明器大多是在这两年中特意制作的。

2.托撑与“大边”的连接,七根十四处皆用暗榫。做法是下部裁口,上部留榫(图四)。其所以托撑有七根之多,是因为上面纵向木条截面较小的缘故。

3.九根纵向木条用铁钉钉于托撑上。榻屉面既不是棕藤编织,也不是满铺木板,而是采用多根有间隙排列的木条(图三),再铺以席垫的做法。这种榻屉,既通风又有一定弹性,具有南方地区特点。

(二)榻腿

1.腿上端两边裁口,形成榫肩,中间出单榫与榻面“大边”作透榫交接。为了牢固,当有小型木楔自上向下夹楔,但今已失落无存(图五)。

2.牙板与腿连接处作成类似插肩榫的样子,但实际上牙板与榻腿没有任何榫卯关系。只是用钉钉在“大边”上(图六)。这是因为此榻是明器而简化了做法,还是插肩榫发展处于萌芽阶段的反映,有待进一步研究。但这种类似插肩榫而又不是插肩榫的做法,对探讨我国案形结构家具独特的插肩榫的出现,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3.前后榻腿之间,连以矩形截面的侧撑一根。侧撑与腿交接处采用暗榫做法(图四)。此处使用暗榫,从构造力学角度看,没有透榫坚固,但从中似乎可以看出当时当地木工加工工艺的习惯。



此榻造型很有特色。在满足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对榻的腿部作了重点处理,采取了以如意云头为主的曲线和牙板造型。证之同时代的绘画上榻的形象,可知这是当时的流行式样。

五代王齐翰《勘书图》(又称《挑耳图》上,屏风前一张榻(有的研究者曾称为“案”),形制与此墓出土的木榻几乎一样。榻腿也是以如意云头为主的多变曲线组成的特殊轮廓,腿上端两侧也有花形牙板。榻面上铺展着条格的织物榻面(图七)。

五代周文矩《重屏会棋衅》上,屏风前也有一张相同的榻(有的研究者曾称为“胡床”),榻腿也是同样曲线的轮廓,牙板也是一样的花形。二人坐在上面观棋(图八)。

这样一种家具的定名问题,似应略加讨论。笔者认为,称“床”或“案”都未见贴切,称“胡床”就更失当,正确的名称应是榻,理由是:

(一)从功能上分析,床的主要功能是供人睡卧,榻的主要功能是供人坐;床属卧具,榻属坐具。早期的榻尺寸较小。服虔《通俗文》说:“三尺五曰榻,八尺曰床。”东汉一尺折合公制约为24厘米,三尺五约当84厘米,可见榻不能作卧具。南京大学北园晋墓出土的陶榻,长125、宽100、高28厘米南京象山七号晋墓出土陶榻的尺寸为长112、宽65、高21厘米这些都说明早期的榻不是卧具。榻也是很矮的。刘熙《释名•释床帐》曰:“长狭而卑曰榻,言其榻然近地也。”上面两件晋榻的高度正是有力的物证。这是适应人们当时席地而坐的习惯的。人坐榻上,凭几、唾壸、书册等也都放在榻上。

后来席地而坐的生活习惯渐向垂足而坐演变,家具相应地由低向高发展,唐代出现了高型的家具椅、桌。与此同时,榻也逐渐由矮变高了。升高了的榻主要功能仍然是供人坐的,《重屏会棋图》二人坐于榻上就是证明。这时在榻上放置物品的习惯还保留着,因此我们在《勘书图》、《重屏会棋图》的榻上看以投壸、砚盒、书册、画卷、琴囊之类,就不奇怪了。

蔡庄五代墓四张榻分别出于墓中四个侧室,虽然经过盗扰,但四张榻上当初摆放各种器物的迹象仍很明显。前东侧室木榻被掀翻,地面上有两张较完整的琵琶、六块拍板、四弦孔指板、五弦孔指板和其他乐器残片。可知此侧室的榻上原是以放置乐器为主的。其他三个侧室出土残漆片、金银平脱绶带鸟残片、朱书“胡真”、“胡真盖花参两”圆形漆底残片以及端砚等物,可以大致推知这里的榻上原来放置的箱橱、妆奁、文具之类。

(二)从使用场合来看,在封建统治阶级的邸宅里,客厅、书房、内室的区分和家具布置都有一定的规矩,睡寝用的床一般不能摆在客厅、书房、而榻则是客厅、书房中常设之物。《勘书图》、《重屏会棋图》的环境都是近于客厅、书房而非卧室,正是设榻的地方。

地下墓室是地上生活建筑的缩影。蔡庄五代墓的前室,后室位于中轴线上,中间隔以木门,这是地上建筑的“前堂后室”的反映。主棺停放于后室中央,符合礼制的要求。居于中轴线两侧的四个侧室,不论从位置,还是从面积大小和室内高度来看,都是处于从属地位。也就是说,这些侧室当是地上建筑的附属用房在地下的模仿,因此侧室中放置的当是榻。再者,墓主是吴主杨行密之女,墓志极言其“厚葬之仪罕及”。如果搬四张睡床来作为一位公主的陪葬器物,也是有悖于常理的。

这里还可以进一步指出,原来小而且矮的榻,到后来面积也扩大了,高度也增加了。《勘书图》、《重屏会棋图》上的榻,与周围器物相对比,估计大都长2米左右。蔡庄五代墓出土木榻长180厘米也许与侧室的大小有关,略小于当时流行的榻的尺寸。榻一旦加长增宽,自然就不只是可供人坐,而且也可供躺卧。因此“陈蕃下榻”故事中的“下榻”,是指设榻待客以示对贤者的尊重礼遇;而后世的“下榻”已变成了住宿的意思了。《桃花扇•闹榭》一折中说:“我二人不回寓,就下榻此间了。”显然不能套“下榻”一词原义了。床和榻的尺寸逐渐接近,字义也逐渐混同。然而,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它们互相是有区别的。

附记:1980年夏,承扬州博物馆同志大力协助,使我有幸见到蔡庄五代墓出土的木榻,对其中完整的一件了了仔细的考察,深为感激。当时由于条件所限,这件木榻存放在一个不蔽风雨的临时敞棚里,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至希有关单位采取妥善办法,务使千年古榻长远保存,决不重蹈钜鹿出土的宋代木桌椅被毁的覆辙。


cialis

扫一扫有惊喜!

  • 上海森雍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 上海海上传奇红木馆
  • 上海航管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 上海锦翔工艺家具有限公司
  • 上海老周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 上海强艺家具有限公司
  • 上海艺雕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 上海艺浦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 上海艺尊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 上海玉山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 太仓市永和艺术品雕刻厂
  • 上海万新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 上海雅典娜公司(海上蒋家)
  • 上海毅晟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 上海仓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