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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式家具”与“苏式家具”(上)

2010-05-07 作者:许家千 浏览:1678 来源:中国红木艺术家具网

摘要

在苏州江南地区家具制造业还有“苏式家具”,这点不常为人所道。笔者就“明式家具”与“苏式家具”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共同探究。

作为一种人们日常生活的用具,家具制作的历史源远流长。同时,家具的造型和建筑形式有着密切的关联,而且随人们生活习惯的改变而不断完善。

中国传统家具风格的演变是一个继承与发扬的过程。宋元时期是家具的普及发展时期,当时已基本具备了大部分的家具形式,高形家具已占了主导地位。这一点我们可以在传世的唐宋绘画作品中看到。以后经过不断完善,总结制作技艺,在明代中期达到了古代家具艺术发展的高峰,从而形成了受世界瞩目的“明式家具”。进入清代,初期的家具基本上保持了明代家具的风格特点,而公元1662年“康乾盛世”以后,形成了既融合明代家具形制结构,又有别于明代风格之独特面貌的“清式家具”。此乃我国家具史上继“明式家具”之后的又一次新的发展。“清式家具”体量增大,雍容华贵大气,并运用了各种工艺,制作手段汇集雕、嵌、描、绘、堆、剔等高超技艺,锼、镂雕刻巧夺天工,成为了家具上的艺术。同时,这一时期苏州以及江南地区的家具制作,在造型及制作工艺上传承了明代家具之风格, 形成了有别于“清式家具”的款式,被后人称之为“苏式家具”。自清代末期,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对外来文化的态度也不像清初时一味拒绝,而是有选择地吸收。表现在家具制作上,西方各种流派的家具不断进入后,对我国的近代家具发展起到了很深的影响。同时20世纪初上海成为了我国对外贸易的中心,受新兴的“海派家具”影响,苏州江南地区的家具造型和装饰风格,失去了原有的款式特征,出现了西洋造型与传统做工中西合璧的新潮款式家具。当时,苏州地区红木作坊制作的家具主要风格有两种: 1)仿古类家具,以仿制明清时期的家具为主,在使用功能、装饰图案上追求古制;2)受“海派家具”影响,具有新使用功能的家具出现,在研究中国传统家具的学者中有将它称为“民国家具”的。

中外学者在研究我国古家具的领域里,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出版了很多书籍,如艾克编的《中国花梨家具图考》,王世襄编的《 明式家具珍赏》,胡文彦编的《中国历代家具》,胡德胜编的《 胡德胜谈明清家具 》,阮长江编的《 中国历代家具图录大全 》,濮安国编的《 明清苏式家具 》等。这些著作通过对明清家具的总结、分析、研究、鉴定,把明清家具从纯实用性的角度提高到了艺术性、科学性等方面来高度概括,明确了“明式家具”和“清式家具”的概念。但在苏州江南地区家具制造业还有“苏式家具”,这点不常为人所道。笔者就“明式家具”与“苏式家具”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共同探究。

1 “明式家具”之解

“明式家具”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即是:具有代表明代风格式样之家具,它包含两个内容,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从狭义上讲,“明式家具”总的趋势形成于明代,延续至清初,特指明代中期到清代乾隆时期以前的大部分家具,它代表当时特定环境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家具风格,是明代和清初家具的典型代表,有着很高的文物收藏价值和研究价值。但那个时期的家具也有例外的特殊造型,就不能属于“明式家具”,而只能属于明代制作家具。

(2)从广义上讲,既然是“明式家具”而不是“明代家具”,这在时间上已经打破了以朝代来断代的概念,所以还包含以下3个内容:①清代中后期复制的明代风格式样的家具;②近代复制的明代风格式样的家具;③现代复制的明代风格式样的家具。

以上都属于“明式家具”的范畴,因为它们都具备“明式家具”之神韵,代表当时特定环境下所形成的独特风格。而且可以是各种木材制成,不管是贵重木材,还是普通的就地取材的木材,因为木材材种的选择与当时使用者的地位及经济能力有关,而与家具的式样关系不大。

虽然,以上都属于“明式家具”,但是,它的收藏价值还是区别很大的。我们应从其制作年代去考证,判定其价值。

总而言之,不管是明、清时期制作的,还是近代及现代复制的,只要是具有“代表明代风格式样之家具”及制作是完全按照“明式家具”造型和工艺就可被称之“明式家具”。有的人会提出,那“仿明家具”又是什么概念?实际上“仿明家具”也有三个意思:①“仿明”式样,可以理解为仿“明式家具”之外观造型,因为不是复制,所以在制作工艺及内部结构上不一定要完全一样,只要给人看上去象“明式家具”就可称之;②“仿明”风格,既然是仿“明式家具”之风格,就可以结合现代人的生活习惯,运用“明式家具”的特点及装饰手法来设计制作出适合现代人使用的家具;③“仿明”元素,这完全打破了“明式家具”款式造型之概念,而是采用现代新工艺、新材料及“明式家具”设计的理念而设计制作出来的新型家具。

虽然笔者认为自明代以来生产之家具,只要是“具有代表明代风格式样之家具”就可称其为“明式家具”,但也不能把明清时期苏州地区生产的古典家具都划为“明式家具”,有很大一部分应划为“苏式家具”范围。诚然,“明式家具”在做工上有“京做”、“广做”、“苏做”等形式之分,分别代表不同地区的流派,当然“明式家具”以“苏做”为代表,但当时的“苏做”也不等于后来的“苏式”。所以说“明式家具”不能和“苏式家具”划等号,只能是“苏做(苏作)家具”在明代是“明式家具”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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