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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家具拍卖纠纷 小心拍卖行格式化合同

2008-11-07 作者:吴聿立 浏览:1928 来源:中国红木艺术家具网

摘要

著名律师朱永平就一起红木家具拍卖纠纷谈中国拍卖合约现状 艺术品市场能否健康发展,二级市场——拍卖行起着决定性作用


著名律师朱永平就一起红木家具拍卖纠纷谈中国拍卖合约现状

艺术品市场能否健康发展,二级市场——拍卖行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真正意义上的拍卖是把“高精尖”的艺术品放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公平、公开、公正地竞争,出价最高者得,而这个可信度较高的拍卖价也就成了市场交易价格的主要参照物。然而,拍卖过程中时有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发生。这不,送拍者陈东山先生近日向本报记者投诉,称应广州市古今通X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今通X”)之邀送拍两套老红木家具并交了2万多元的服务费,但是在自己不知道拍品是否已拍过的情况下,拍卖行就催他运回送拍家具。可古今通X的相关负责人魏宗华先生和金艳小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已按合同尽完了义务。“拍卖图册都收到了,送拍者还说自己不知道拍卖时间、地点是不合理的”。

针对双方的说法,著名律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朱永平认真地研读了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古今通X展览有限公司大拍藏品服务协议》后指出:这是一起与中国拍卖行业现行的某些格式化合同有关的纠纷。这份协议就是典型的格式化合同,其中存在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的条款,还有“霸王条款”。由此,朱律师呼吁:如要净化当下中国拍卖行业的空气,淘汰部分不良的拍卖公司是上策;同时,要加大对不良拍卖公司的处罚,完善对拍卖行业合同格式的指导。

缘起 两套旧红木家具是否真的已拍

“今年1月底,我的两件旧红木家具应古今通X之邀进行拍卖,结果送过去8个多月后(收到拍卖图册不久),拍卖方就催我运回,说已经拍完,公司不让放了。可是,拍卖方只送来了图册,并未通知我何时拍卖,甚至业务员说不许我进入拍卖现场看拍卖情况。这样,拍卖会啥时举行的、拍品有没有上拍我都不知道。如果真的把这两套家具运回,2万多元的服务费就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打水漂了。”陈东山说,“这事真是让人窝火加憋气!希望通过媒体讨一个公道。”

根据陈先生的说法和他提供的合同资料,记者采访了该拍卖行的相关负责人魏宗华先生和金艳小姐,两位一致表示:作为古今通X的业务人员,他们已经按照双方签署的《广州市古今通X展览有限公司大拍藏品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完整地履行了拍卖行的义务。“我也曾亲自通知陈东山先生到拍场观看拍卖情况,并先后送了他两套图录,他说对我们放心,就没有去。”金艳说。“图册上拍卖的时间、地点等已经写得很清楚了,但陈先生拿到图册不去拍场,这就不是拍卖方的责任了。”魏宗华气愤地对记者说,“我们收2万多元的服务费是天经地义的事儿,该费用包括鉴定费、证书费、图册费、展览费等。”至于双方合同中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二人均表示:“那不属于我们的业务范畴。”

细阅拍卖行格式化合同 提防暗含的“霸王条款”

记者:朱律师,您如何看这起不愉快的红木家具拍卖事件?

朱永平:我认为拍卖行用事先打印好的合同供客户签,是这起纠纷产生的基础。

记者:双方争执的最终落脚点还是他们签署的这份《广州市古今通X展览有限公司大拍藏品服务协议》,因为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资深律师,您对该协议有何看法?

朱永平:现在的中国拍卖市场,基本都是采用格式化合同与客户签约,即由拍卖行事先制定好合同,客户一般没有选择权,只能签字。合同虽然有法律效力,但部分条款涉嫌无效。

中国的“合同法”明确提醒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进一步要求订立合同时,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乘人之危,不得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尽管如此,这种由一方事先制定的合同一般都含有“霸王条款”,“不平等条款”甚至“合同陷阱”,因此容易欺诈合同的另一方。这份《广州市古今通X展览有限公司大拍藏品服务协议》就是典型的格式化合同,其中存在许多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的条款,还有“霸王条款”。

记者:请具体谈一下哪些地方存在您所说的“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的条款或‘霸王条款’”。

朱永平:首先,现行“拍卖法”规定拍卖行一般仅收佣金,但它多收客户的所谓“服务费”;其次,在违约责任约定方面,双方的约定就不平等:如果客户违约就按物品起拍价的5%支付,如果拍卖行违约,就支付大拍服务费的10%,双方差距太大了!合同的第五条第四项更是“霸王条款”;再次,第五条第五项涉嫌欺诈客户——并未做什么“鉴定”,附录中的“藏品”目录故意在“鉴定人”一栏填写“检测”欺诈客户;第五条第七项中第2小项设计“陷阱”:如果要赔,仅赔服务费的双倍,即5万多元——估价32万多元的东西仅赔5万多元,明显装客户进“陷阱”。

“拍卖法”规定拍卖行收佣金 “服务费”涉嫌隐性欺诈客户

记者:“服务费”不用收吗?又为何称“第五条第四项是‘霸王条款’”?

朱永平:“拍卖法”没有规定拍卖行收受服务费。现在不少艺术品拍卖公司明知送拍的东西拍不出去,故打主意收取各种名堂的“服务费”、“保管费”、“专家鉴定费”、“图录印刷费”,最后客户被隐性欺诈。

第五条第四项称:“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拍品安排预展时间、上拍时间、撤场时间,乙方自合同签署后不得对甲方的操作提出异议或强加干涉。”这就意味着拍卖公司强行剥夺客户的知情权,可能为不告之上拍时间埋下伏笔。

记者:送拍方陈东山称:“收到拍卖图册不久,拍卖方就通知他运回拍品,理由是按照合同已尽了拍卖义务。可拍卖方并未通知他何时拍卖,更不许他进入拍卖现场,因此不相信自己的送拍品已拍过。”但拍卖方的说法恰恰相反。在双方说法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印有时间、地点等与拍卖相关事宜的拍卖图册能不能看成拍卖行的拍卖通知?

朱永平:不允许客户进入拍卖现场,严重违背拍卖规则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些拍卖公司“假拍”成风,用根本不存在的“拍卖现场”欺诈客户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记者:如果合同中“存在许多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的条款,还有‘霸王条款’”,那么甲方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朱永平:该合同在签订时,如果古今通X的工作人员没有提请客户注意合同中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客户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如果造成客户损害,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记者:这起不愉快的红木家具拍卖事件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启示?

朱永平:当送拍方看到对方递过来的格式合同时,头脑一定要保持警惕的状态,细看各条款后,发现不平等的地方是完全可以提出修改的;拍卖行应依法制定公正、合理的合同,并尽到解释的义务,而不能催促对方签字,更不能诱导对方。

淘汰不良拍卖行 净化中国拍卖业

记者:今天,不少藏家都把拍卖价当成艺术品价格的主要参照物,您如何看这个参照物的信用度?

朱永平:目前而言,这个参照物的可信度当然不高。因为国家物价部门不可能给各类艺术品定个价格,致使拍卖市场的成交价格就成了市场交易价格的参考,所以社会上就有部分画家、中介组织、拍卖行等联手做“局”,拍出一个惊人的价格。如果盲目相信这个价格,那你就上当了,这也是初入艺术品市场的投资者经常感觉被欺骗的原因。

记者:对一些拍卖行的一些不良行为,法律应作出什么样的处罚?

朱永平: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是很困难的,目前只能从民事起诉的角度去追究他们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这样一来,今天的拍卖界鱼龙混杂就不不难理解了,但这种局面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信誉缺失、怨声载道,艺术品市场越来越糟糕,难道对诸多劣币驱良币的行为就无计可施了吗?

朱永平:如要净化中国拍卖行业的空气,淘汰一部分不良的拍卖公司、培养少数优质的拍卖公司是上策;继续推动“拍卖法”的修改工作,加大对不良拍卖公司的处罚;亟须完善对拍卖行业的合同格式的指导,完善各类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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