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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红木家具企业标准 》

2007-09-30 作者: 浏览:1408 来源:中国红木艺术家具网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家具(以下简称新产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以红木材料生产的工艺家具的有关技术、结构、检验等诸方面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所称的红木材料,为GB/T18107-2000《红木》所确定的5属8类树种的心材,其密度、结构和材色符合该标准规定的必备条件。
    本标准所称的红木家具,为采用红木材料或以红木材料为主,并以传统工工艺为主加工制成的家具的统称。
    本标准参考GB/T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QB/T1951.1《木家具  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DB31/181《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
    本标准由上海强艺红家具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红木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思兰家具厂有限公司;上海桑马家具有限公司;上海艺尊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易霖艺术雕刻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光强、于志刚、王佩君、包天伟、施鹤兵。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家具(以下简称新产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传统工艺结构为主制造的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字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3326—1997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GB/T3327—1997柜类主要尺寸
    GB/T3328—1997床类主要尺寸
    GB/T4893.1~4893.9家具表面漆膜测定法
    GB/T18107—2000红木
    GB/T181—2001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
    3分类和款式
    3.1分类
    3.1.1产品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椅凳类、桌案类、床榻类、柜架类、屏风类等。
    注:产品的使用功能、款式可根据用户的不同要求设计制造。
    3.1.2产品按使用材料可分为全红木家具、红木家具。
    具体划分应符合DB/181—2001中第4条的规定。
    3.1.3产品按涂饰工艺可分为全生漆、半生漆和化学漆。
    全生漆——调配腻子和涂饰全部使用生漆。
    半生漆——封底工艺采用化学漆,表面涂饰使用生漆。
    化学漆——全部涂饰工艺采用化学漆。
    注:产品有特殊需要或用户要求采用烫蜡等其他工艺,应另行确定质量标准。
    3.2款式
    产品款式符合设计图纸。
    4技术要求
    4.1主要尺寸
    4.1.1椅凳类、桌案类主要尺寸应参照GB/T3326的规定,其中椅凳类的沙发椅、圈椅主要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 柜架类主要尺寸应参照GB/T 3327的规定。
    4.1.3 床榻类主要尺寸应参照GB/T 3328的规定。
    4.2尺寸公差
    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差为5mm,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
    4.3形状与位置公差
    产品的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2。

    4.4产品木材含水率
    产品木材含水率不超过16%。
    产品木材含水率受产品使用环境条件制约或用户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4.5工艺结构
    4.5.1产品除个别特殊部位,应采用传统的榫卯结构。
    4.5.2产品除活络拆装部位,榫与榫孔的结合处应涂胶,使之牢固、严密,无脱胶、松动、断榫。
    4.5.3产品框架装板槽与板的配合应留有胀缩余地,不应有松动和离缝,不得涂胶固定。
    4.5.4产品底脚着地平稳。
    4.6表面质量
    4.6.1表面框架和面板等主要部位应选用优等材料,无裂纹和明显色差。
    4.6.2外表打磨平状,倒棱和顺、圆角、线型应均匀一致。
    4.7雕刻
    4.7.1雕刻图案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对称。
    4.7.2浮雕根脚干净,铲底底面平整,无凿痕和雀疤。
    4.7.3镂雕孔洞应垂直或一致,无明显锉痕。
    4.7.4镶嵌件落紧密、完整、牢固。
    4.8涂饰
    4.8.1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相似,无明显色差,漆膜光亮,木纹清晰,无缩孔、梗丝、污迹。
    4.8.2夹里打磨无毛刺,除无法操作的特殊部位和樟木板外,均应刷漆。
    4.8.3漆膜涂层理化性能要求见表3。

    4.9部件配合
    4.9.1抽屉、门等启闭灵活。
    4.9.2抽屉、门等的分缝应不超过表4的规定。

    4.9.3抽屉拉出三分之二,下垂不大于20mm,侧向摆动于不大于15mm。
    4.9.4配件安装应严密、牢固,位置正确,结合处无崩茬或松动,不应有少件、漏打、透钉。
    4.9.5镜子和玻璃无明显波痕、气泡、划痕,边缘处应倒棱或车边处理,边角不得缺损。
    5试验方法
    5.1主要尺寸检验
    产品主要尺寸的偏差按设计图的规定,用示值为1mm的钢卷尺测量。
    5.2木材含水率检验
    产品木材含水率的检测,在空气相对湿度不于80%的环境下,用测湿仪在产品的反底测量。
    5.3形状和位置公差检验
    产品的翘曲度、平整度、邻边垂直、分缝等,按GB/T3324—1995中第5.3——5.4条所规定的办法进行检测。
    5.4其他项目检验
    除规定外的其他技术要求和工艺要求,在自然光中距产品0.5m目测检验。
    5.5使用材料检验
    产品使用材料检验以目测鉴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刮去非外表的漆膜或取下小样的方法鉴定。
    6检验规则
    6.1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6.1.1有下列情况之五时,应进行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a用化学漆涂饰工艺,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涂饰所用的漆料更换漆种时;
    c涂饰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6.1.2漆膜理化性能试验的样板应在6.1.1规定情况相同的工艺条件下制作。
    6.1.3全生漆涂饰工艺漆膜理化性能应进行表3中1、2、3、6、7、项试验;
    半生漆涂饰工艺漆膜理化性能进行表3中1、2、3、4、6、7项试验。
    化学漆涂饰工艺漆膜理化性能应进行表3中1~8项试验。
    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出厂检验应为全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2.21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为本标准除4.1、4.8.3外的全部技术条件。
    6.3合格判定
    6.3.1产品出厂检验必须符合本标准4.2、4.4、4.5、4.6.1条的要求。
    6.3.2当产品检验符合本标准6.3.1 条规定,应检项目中表面质量和涂饰存在不超过2处瑕疵,其他应检项目存在不超过3项不合格,为合格产品。
    7标志、质量保证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志应有下列内容;注册商标和企业全名。
    7.1.2产品标志应安排在下部较明显处,且符合牢固耐久要求。
    7.2质量保证书
    7.2.1产品销售时必需提供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应符合DB/181——2001中第7.1、7.2条的规定。
    7.2.2质量保证书应注明产品的保修期限以及三保范围。
    7.3包装
    成品的包装材料为衬纸、垫料、瓦楞纸包装,纸箱和木箱等,且符合防止损伤和避免日晒雨淋要求。
    7.4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衬垫物,防止雨淋日晒,搬运装卸时要轻放,切忌碰撞。
    7.5贮存
    成品包装后应贮放在无日晒、避风雨的阴凉室内,防止叠压过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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