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申请
2007-11-15 作者: 浏览:1554 来源:中国红木艺术家具网
摘要
自收到进出口单位送交的在线办理《物种证明》文本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依照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濒办字[2001]67号文件规定,对出具《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作如下规范:
一、《物种证明》的格式
按照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濒办字[2001]67号文规定的统一格式,由上海办事处印制《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简称《目录》和《物种证明》)。《物种证明》使用A4型纸,证面内容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更改。《物种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用于进出口单位报关,一份用于发证机关存档备查。《物种证明》使用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公章,附件使用骑缝章。
二、《物种证明》的管理范围
用于证明进出口物种不属于《目录》管理范围的证明。《物种证明》按时效分为“当年使用”和“一次性使用”两种。“当年使用”证明用于未列入《目录》的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目录》的非《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一次性使用”证明用于列入《目录》的非《公约》附录人工培植植物物种的出口。
三、《物种证明》的办理
由申领单位到上海办事处委托的网络公司领取登记注册证、号及在线办理指南,并通过“野生生物守望者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凡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即可通过《网站》设置的《物种证明》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申领手续。在线办理的《物种证明》须经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审核盖章后有效。
四、《物种证明》的核发
由承办人依据规定进行初审并签字,由办事处负责人复核签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核发《物种证明》:1、按规定需要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2、申报物种与实际不一致的或含混不清的;3、不履行登记注册手续或不按《物种证明》管理系统在线办理证书的;4、不配合发证机关进行实地调查或物种鉴定的。
五、《物种证明》的变更
根据濒办字(2001)67号文关于“对开具的证明要严格进行管理”的规定,对开具的《物种证明》不予变更。
扫一扫有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