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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辨析(下)

Discrimination of Hongmu

2015-08-03 作者:霄迪 Xiao Di 浏览:3307 来源:中国红木艺术家具网

摘要

红木是在木材进口和家具制作的历史中形成的名称。《红木》国家标准实施以 来显现一些局限性。通过研究红木类树种的归类,提出了对于标准修订的建议,以木种 的代表树种名作为红木类别的区分在木材鉴定领域是可行的方案。

当前红木市场状况 

随着我国国内进口木材树种增多,来源地扩大,许多先前不熟悉的树种进入市场,其中有部分树种的木材按照现行《红木》国家标准是可以属于红木类范畴的,但因标准中未明确出现其树种名,导致了滞销等现象,市场前景不乐观,所以当前对于现行标准修订的呼吁声音比较高。 

与此同时,国内的木材检验与鉴定机构在检测进口红木类木材树种时,也遇到了一些红木类木材的宏微观结构特征在标准中缺少依据的情况。国内学术机构当前多倾向于将红木类树种只确认到类(以标准中的8类为依据),具体出具报告中只显示到属,但是进口濒危证需要鉴定到树种,也就是出口国所出具的树种证明。 

其实,早在标准出现之前,国内的木材经营者就已经可以区分许多树种,例如多年前广东木业界就将红木树种划分得较为明确,见1

对于一些类红木(现已归于红木类),国内外也有一些详细分类,见2和表3

由于红木类木材同属中的有些不同树种从木材学特征来看,存在明显区别,属于可分辨类型(如交趾黄檀和巴里黄檀、奥氏黄檀的区分),而且其市场价值也存在较大差别,所以如果以当前标准的相同类别为判据而给出同样的鉴定结论(即同类)既不符合现有木材学工作者的鉴定水准,也与木材市场的经营活动相违背,最终也无法保护广大消费者和诚信经商者的利益。笔者本人也曾在2011年在浙江宁波遇见消费者购买的大红酸枝家具中明显为交趾黄檀和奥氏黄檀相掺做制成,消费者为了维护权益,付出了3年多时间和大量精力物力,最终解决方案也没能很令其满意,因此现行的标准和权威机构所提供的鉴定依 据和结论是不能够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的。 

红木类木材研究的进展 

近年来,国内对于红木木材树种的研究取得一些进展,对于红木合理分类和木材检验鉴定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在广大国内外木材爱好者、市场经营者和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的不断探索中,已经可以确认东南亚 红酸枝木中所谓的交趾黄檀(市场别名大红酸枝)是由多个树种组成,这些树种的木材宏观结构特征相似,微观特征相似至有所差别;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巴里黄檀(市场别名紫 酸枝、花酸枝)、奥氏黄檀(市场别名花枝、白酸枝、缅甸酸枝)、卢氏黑黄檀(市场别名大叶紫檀)、阔叶黄檀(别名印尼黑酸枝)、白花崖豆木(别名缅甸鸡翅木)和微凹黄檀(别名南美红酸枝、中美洲红酸枝、小叶红酸枝)等红木类木材中;非洲西部产花梨木(常以刺猬 紫檀作为统一中文标准名)实际应有3~4个树 种组成;越南香枝木的学名也已经确定一种为Dalbergia tonkinensis(中文名东京黄檀或 越南黄檀)。由此产生了木材鉴定到树种究竟科学与否的讨论,不可否认的是每一块天然的木材样品必定是只对应到一个树种,而不是几个树种,但是由于存在一些不同树种的木材结构相似以至于不能区分的现实,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木材鉴定到树种被认为不科学,但如何归类和制定可操作性的红木标准还存在着争议。 

代表树种的概念和对于红木标准修订分类及其鉴定的意义 

早在多年以前,广东省木材公司的林仰三高级工程师曾提出木种的概念,叙述如下段文。

“树种是树木种类的简称,木种是木材种类(商品材种类)的简称。把树种归并或离析而成为商品材,这就是木种的划类。亲缘密切的树种,它们的木材常难以区别,因此用单一的商品名称(木种名称)销售。将树种归并为木种的原则是:亲缘密切,外观相似,材性相近,用途相通。每个木种所含树种数目的多寡,决定于各树种在经济上的重要性和外观的可识别性,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包括从业人员识别木材的能力)。” 

在木材流通市场上,同类商品材(木种)往往是由单一树种或若干宏观构造相似的树 种组成,其代表树种通常作为该商品材(木种)的代名词,国外如此,国内也基本如此。由于美国《雷斯法案》(Lacey Act)规定所有进口植物和植物副产品都必须提供学名和来源地,因此以代表树种名作为木种流通领域的学名显得尤其重要。例如泰国习惯于将本国内所生长的30余个黄檀属树种所能出产的商品材按其相近程度划分为3类,并在出口时每 类只采用一个学名作为统一的树种名称,见4

所以,当对红木类木材合理划分类别后,以代表树种(学名可确定到种)为鉴定到类(木种)的标识既符合市场运营现状,也能够规范市场秩序,并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诚信度。但是,针对所有红木类树种的合理分类的前提是对于相关树种的深入研究,因而这是一个长期过程。

结语 

《红木》国家标准实施12年来,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也凸显出其本身的局限性。 时下修订标准符合红木市场发展的要求。标准的修订需要一个合理的木材归类方式,以代表树种作为木材类别不失为一种可操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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